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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2026-04-15 19:20:53

杭州各区县市农村宅基地和自建房政策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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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二十九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根据《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二十九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农村住房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和高度控制、附属用房等要求。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特色和地域特点,明确农村住房的屋顶、立面、色彩等风貌管控要求。

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供村民使用,并免费提供适当修改服务。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应当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村庄设计和本地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要求,并根据本地实际及时更新。 建设低层农村住房,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或者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专业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也可以选用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中的设计图。”
 

① 萧山区

农户自建房指标标准:

  • 独立式住宅和联立式(两户联建)住宅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农转用前是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底层不得设架空层,后檐高度不超过10.5米,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超过13.5米。
  • 多户联排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农转用前是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2.2米(含)以上层高的架空层计入层数),后檐高度不超过12.1米(含架空层高度),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超过15.1米。
  • 多层叠式排屋上下二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6层,底层可以设架空层供二户共用(2.2米(含)以上层高的架空层计入层数),后檐高度不超过22米(含架空层高度),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超过25米。

分区域建房类型依照如下标准执行:

  • 城厢街道、北干街道、蜀山街道、宁围街道、盈丰街道、闻堰街道区域内的所有村(社),新塘街道、新街街道、义桥镇、所前镇绕城公路以内区域的村(社),统一建设多层、高层。
  • 临浦镇、瓜沥镇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区域内,成片的鼓励建设多层、高层,非成片的可以建设多层叠式排屋,严禁建设多户联排、联立式和独立式住宅。
  • 以上区域范围外的各镇街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社)和村庄布点规划确定集聚发展的中心村,鼓励建设多层、高层住宅和多层叠式排屋,可以建设多户联排,严禁建设联立式(两户联建)、独立式住宅。
  • 在上述规定外的区域,鼓励建设多层、高层住宅、多层叠式排屋和多户联排,可以建设联立式(两户联建)住宅,不得建设独立式住宅。个别确实受地形、规划等条件制约区域需建设独立式住宅的,须严格审批程序。

② 钱塘区

农村建房技术管理

  • 符合两户联建、多户联排形式,且连片建设的新农村,有条件的可集中统一规划建设,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利用不得超过建房批准范围,净高不超过2.8米。地下空间利用需符合相关施工安全规范,不得破坏地下管线功能,不得对相邻的合法建(构)筑物、附着物造成损害。独立式住宅原则上不得开挖地下空间。
  • 3人及以下(指符合条件的建房人口,下同)的农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4~5人,不超过115平方米;6人及以上,不超过125平方米。
  • 独立式住宅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后檐高度不超过10.5米,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超过13.5米。两户联建和多户联排住宅,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2.2米及以上层高的架空层计入层数),后檐高度不超过12.1米(含架空层高度),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超过15.1米。

分区域建房类型依照如下标准执行:

  • 钱塘区城市开发边界内为农村住房建设管控区。管控区内停止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符合建房资格条件的住房困难户(无房户)原则上通过高层安置房解决住房困难,可结合各村实际、采取多种方式,满足农村居民“住有所居”需求:(1)征迁安置。管控区内实施城市有机更新、政府做地、重大项目推进等的,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2)危房改造。管控区范围内难以通过修缮解危的危房户,按危房改造相关规定执行。(3)临时过渡住房。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的,各街道可以结合高层安置历年剩余房源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予以临时过渡住房保障居住需求。以户为单位提交申请,所在村审查后报所在街道,由属地街道结合户内安置人口、剩余房源户型等审核确定对象及临时过渡住房面积,参照回迁安置程序实施,每户临时过渡住房1套,面积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暂按成本价结算,暂不办理产权证,在征迁安置时按政策核定安置面积减去临时过渡住房面积统一结算安置。如该户征迁安置时按政策核定安置面积不足扣减临时过渡住房面积的,不足部分可按货币安置价购买;该户征迁安置时按政策核定无安置面积的,无条件退出临时过渡住房,退还成本价结算款项,其他不作补偿。 
  • 管控区外鼓励集中建房,各街道应根据实际建房需求,集中规划1-2个集中建房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配套、统一分配”的要求建设成片民居,集中建房以两户联建、多户联排为主,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分局负责规划布点和用地保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建房设计图集和指导农房风貌管控,各街道负责编制集中建房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利用原有宅基地建房的,可以建设独立式住宅。

③ 富阳区

  •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建房户内人口仅为1人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房屋用地面积(包括门厅、阳台、室外楼梯等)按垂直投影计算,其中挑檐宽度不超过0.6米的,可不计面积。
  • 农村住房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以室外地坪标高起计,室外地坪与周边地坪和道路标高相协调,不得随意抬升,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1.8米,坡屋顶总高度不得超过15米;地下空间利用不得超过宅基地批准范围,地下室层高不超过3.6米。

④ 余杭区

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

  • 使用耕地的,3人及以下(指符合条件的建房人口,下同),不超过100平方米;4~5人,不超过115平方米;6人及以上,不超过125平方米。
  • 使用其他土地的,3人及以下,不超过120平方米;4~5人,不超过130平方米;6人及以上,不超过140平方米。
  • 两个农户以上联建的,每户统一控制在125平方米之内。

建筑面积标准:

  • 使用耕地的,3人及以下,不超过300平方米;4~5人,不超过345平方米;6人及以上,不超过375平方米。
  • 使用其他土地的,3人及以下,不超过360平方米;4~5人,不超过390平方米;6人及以上,不超过420平方米。
  • 两个农户以上联建的,每户不超过375平方米。
  • 房屋建筑层数应严格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3米。架空层层高超过2.2米(含)的按1层计算层次。地下空间利用不得超过建房批准范围,深度不超过2.8米,不得破坏地下管线功能,不得对相邻的合法建(构)筑物、附着物造成损害,地下空间不计入建筑总面积,建筑高度均以室外地坪标高起计(室外地坪与周边地层和道路标高相协调,不得随意抬升)。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除外。

⑤ 临平区

农村建房标准:

层数控制3层以内,檐口高度不超过10米,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超过13米。

农户宅基地面积标准:

  • 3人及以下,不超过100平方米;4-5人,不超过115平方米;6人及以上,不超过125平方米。
  • 使用其他土地的,3人及以下,不超过120平方米;4-5人,不超过130平方米;6人及以上,不超过125平方米。
  • 两户及以上联建,每户控制125平方米以内。

⑥ 临安区

  • 使用原宅基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 使用除原宅基地外其它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 户内建房人口仅为一人的,最高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 宅基地面积以投影面积计算,含走廊、门廊、阳台、挑檐等。挑檐宽度不超过0.6米(不得影响相邻农户)的,可不计。
  • 农房建筑层数严格控制在3层及以内(多个室外设计地坪的,多层数侧严格控制在3层及以内),架空层层高超过2.2米(含)的按1层计算层数;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不得超过宅基地批准范围,深度不得超过3.0米,应带图审批且施工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定,不得破坏地下管线功能,不得对相邻的合法建(构)筑物、附着物造成损害;建筑高度平屋顶的不得超过10.5米,坡屋顶的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5米、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3.5米。

⑦ 桐庐县

  • 小户(1-2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 大户(3人及以上),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 子女结婚后符合分户条件的,新分户的夫妻双方凭结婚证按大户审批建房。
  • 农房建筑管控面积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大户不得超过375平方米。
  • 坡屋顶阁楼、地下空间不计入建筑管控面积。

⑧ 淳安县

  • 使用耕地的,1– 2人(户)(指符合条件的建房人口,下同),用地面积不超过 90平方米;3– 5人(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10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用地面积不超过 125平方米。
  • 使用其他土地的,1– 2人(户),用地面积不超过 110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用地面积不超过 140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用地面积不超过 160平方米。
  • 两户农户以上联建的,每户统一控制在用地面积 125平方米之内。
  • 农房建筑层数应严格控制在 3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 10米,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 12米(若原址拆建且位于村庄内部,相邻建筑均在 4层(含)以上,光线条件不好,由乡镇政府参照四邻建筑高度审批)。平屋顶上原则不允许建造楼梯间,确需建造的,面积不得超过 12平方米,层高不超过2.2米。架空层层高超过2.2米(含)的按 1层计算层次。建筑高度均以室外地坪标高起计(室外地坪与周边地层和道路标高相协调,不得随意抬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的除外。
  • 新增建设用地上建房的不得建设围墙,严禁占用农用地建围墙和晒坦。除上述情形外,因地形、安全等因素需建围墙的,要结合美丽庭院、民风民俗处理好邻里关系,非功能性实体围墙新建高度不得超过1米,通透式围墙的实体墙部分一般不得超过60厘米,总高度不超过 1.6米。
  • 宅基地上住房占地面积以投影面积计算,含走廊、门廊、阳台、挑檐等。挑檐宽度不超过 0.6米的(不得影响相邻农户),可不计投影面积。

⑨ 建德市

宅基地面积标准:

  • 4人(含4人)以下每户建房占用建设用地不得超过125平方米,非建设用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 5人(含5人)以上每户建房占用建设用地不得超过140平方米,非建设用地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建房标准:

  • 地上建筑层数应严格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大于11米,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4米,层高不足2.2米的,不计入层数。
  • 地下空间利用不得超过建房批准范围,层数不应大于1层,净高不得大于2.8米,不得破坏地下管线功能,不得对相邻的合法建(构)筑物、附着物造成损害,地下空间计入建筑总面积。
  • 建筑高度均以室外地坪标高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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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御乡墅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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